3013年11月我们与开发商签订回迁合同,约定;开发商2014年11月30日交钥匙我们回迁,否者赔付违约金五万元整。
原文规定是这样的: “第六条、房屋产权安置的过度 乙方应自行找房居住,回迁楼交钥匙的时间约为:2014年11月30日之前”。
一到2016年按1月5日也没有交钥匙。因为新楼的建筑面积与合同上的原面积有出入,在双方算账时我们就提到了违约金一事。
开发商说:“不存在违约之说,因为合同写的是:交钥匙是约为2014年11月30日之前。这个约字为不是说指定,只能说是大约。
所以没有法律效益。我们已经咨询律师了”。请您帮我们斟酌一下他们的这种说法对吗?谢谢了。祝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