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石萍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公司法解读】关于股东会会的会议制度的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1:11)    点击:575

  【公司法解读】关于股东会会的会议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解读】关于股东会会的会议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会会的会议制度的规定。

  一、股东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例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以及本年度召开次数,均由公司章程予以制定。

  临时会议是指根据公司需要在股东会定期会议间隔期内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二、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应当由董事会召集,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但不论召开的是哪种会议都应于会议召开之日的一定期限前通知全体股东。以给股东必备的准备时间,保证股东有效地行使表决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石萍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石萍律师,石萍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石萍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4386694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石萍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原律师 | 松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石萍律师主页,您是第2259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