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清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办法中的清算终结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1:07) 点击:234 |
【外资企业清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办法中的清算终结问题 【外资企业清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办法中的清算终结问题 第三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二) 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三) 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作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二) 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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