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石萍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1:06)    点击:308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石萍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石萍律师,石萍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石萍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4386694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石萍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原律师 | 松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石萍律师主页,您是第22599位访客